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近日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規范學前教育收費管理,維護學前教育機構和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新的管理辦法一是明確幼兒園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規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兒園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分級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是明確收費標準的制定原則和程序。對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保教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調整。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兒園,其收費標準可以適當上浮。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調整。
三是加強成本調查監審,為科學定價提供依據。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的調查或監審。公辦幼兒園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調查或監審,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對公辦幼兒園的成本調查或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